山西能源产业集团忻州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百维物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能源产业集团忻州有限公司神池分公司、山西能源产业集团忻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晋09**执8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百维物贸有限公司,住锦丰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能源产业集团忻州有限公司神池分公司,住山西省忻州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能源产业集团忻州有限公司,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
张家港百维物贸有限公司与山西能源产业集团忻州有限公司神池分公司、山西能源产业集团忻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审理并作出的(2016)晋0902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6月29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西能源产业集团忻州有限公司神池分公司、山西能源产业集团忻州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张家港百维物贸有限公司案款494914.96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做了如下执行工作:
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2019年3月21日、2019年4月24日、2019年8月1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西能源产业集团忻州有限公司神池分公司、山西能源产业集团忻州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工商注册信息、仅有零星银行存款已冻结。
3、2019年3月2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山西能源产业集团忻州有限公司名下的东风日产牌车辆一辆、别克牌车辆一辆、首都牌车辆一辆。
4、2019年10月16日,本院向忻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调查,该中心无山西能源产业集团忻州有限公司神池分公司、山西能源产业集团忻州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信息。
5、由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山西能源产业集团忻州有限公司神池分公司、山西能源产业集团忻州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且作出限制消费令;又将山西能源产业集团忻州有限公司神池分公司、山西能源产业集团忻州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申请人张家港百维物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能源产业集团忻州有限公司神池分公司、山西能源产业集团忻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被执行人山西能源产业集团忻州有限公司神池分公司、山西能源产业集团忻州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义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