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电力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1081执35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
被执行人:***,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
被执行人:赵艳萍,女,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
被执行人:临汾市电力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赵艳萍、临汾市电力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晋1081民初178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本金190万元及利息及案件受理费11829元及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156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3839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段晓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慧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