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2执异331号
申请人:孝义市鹏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孝义市梧桐镇南姚村。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宝瑞,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营业场所山西省太原市康乐街52号。
负责人:孔晓湘。
被执行人:山西路鑫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义安镇路鑫工业园区1号园内。
法定代表人:刘清苗。
被执行人:山西介休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张兰镇沟底村。
法定代表人:张斌。
被执行人:山西聚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两渡镇崔家沟。
法定代表人:王翠英。
被执行人:***,男,194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山西鑫贤炭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朝阳路(朝阳路桥东100米处)。
法定代表人:刘俊辉。
被执行人:贵州路鑫喜义工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路喜循环经济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碧海。
被执行人:山西诚宏福得一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介休市义安镇循环经济园区3号。
法定代表人:康丽贤。
本院在执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山西分公司)申请执行山西路鑫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介休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山西聚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鑫贤炭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贵州路鑫喜义工矿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诚宏福得一化工有限公司金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7)京02执625号]过程中,申请人孝义市鹏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飞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不良资产转让协议》、《债权转让说明》、《债权转让确认函》、报纸公告等证据证明其主张。
本院查明,华融资产山西分公司与山西景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签订《不良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将本案债权转让给山西景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12月4日,双方在《金融时报》刊登公告,对上述债权转让予以公示。2021年6月9日,山西景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鹏飞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本案债权转让给鹏飞公司。2021年7月14日,双方在《中国化工报》刊登公告,对上述债权转让予以公示。另,华融资产山西分公司、山西景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均分别向本院出具函,对上述债权转让予以确认。
另查明,山西西姆东海炭素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名称变更为山西鑫贤炭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上述债权转让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且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亦予以公示,应视为债权转让已通知各被执行人,故鹏飞公司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孝义市鹏飞实业有限公司为本院(2017)京02执625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贾奕良
审 判 员 连 强
审 判 员 姜高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夏 宁
书 记 员 龙泽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