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091执569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3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76583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会来,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威海市绿然环保燃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毕家疃村东街84号,组织机构代码79037881-6。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市绿然环保燃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鲁1091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威海市绿然环保燃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69290.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高鹏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