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七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

西安长银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七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白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527民初22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长银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长银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0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长银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40元减半收取25520元,由原告西安长银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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