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七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

原告天水中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晋7102民初121号
原告天水中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天水中集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水中集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55元,由原告天水中集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庆
书记员  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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