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七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

上海格林福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七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海事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72民初93号
原告上海格林福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格林福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以双方涉案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格林福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62元,减半收取计2881元,由原告上海格林福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晓辉
书记员  李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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