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七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

中铁十七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与山西华晟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晋0108执996号
关于申请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华晟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0)晋0108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一、被告山西华晟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材料款1679835元;二、被告山西华晟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以1679835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山西华晟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开具金额60084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四、驳回原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07元,由被告山西华晟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证券、保险、不动产、互联网银行等进行查询,执行到位金额0元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晓东 审判员 成 勇 审判员 张俊生
书记员 杨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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