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204民初107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长银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被告于2020年10月19日签订的《钢材买卖合同》第十六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太原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因合同中双方对管辖有明确的约定,故本院无管辖权,且原告西安长银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亦请求本院驳回对本案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西安长银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4365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卞金萍
书 记 员 袁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