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七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

中铁十七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冀09执异101号
在本院执行**与王洪亮、河北洪浩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对本院(2019)冀09执505号之二十一、二十二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0年12月1日举行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依据上述规定,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应当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对此提出有实体权利争议的异议,执行法院不得强制执行,也不对异议进行审查。因此异议人虽提出异议,本院能否强制执行,应取决于异议人所提出的异议是否为实体权利争议的异议。本案中,根据异议人在送达回证中的记载情况、当事人提交的调解协议书,能够证明异议人对执行裁定中所载明的债权数额无异议,执行部分对此到期的债权予以执行并无不当。但鉴于河北洪浩管道制造有限公司确有部分货款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且中铁十七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说明,同意扣除洪浩公司因未足额开具发票给物资公司造成的税务损失后,由本院强制划拨,故此执行部门在执行该笔到期债权时应按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约定扣除相应税款后再执行所剩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原告**与被告王洪亮、河北洪浩管道制造有限公司,追加被告王**、王新春、王松浩、河北蓝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蓝宇天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追加第三人曾艳平、曾昭印、李林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冀09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洪亮、被告河北洪浩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75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00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4月12日起、以100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4月20日起、以30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4月24日起、以105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4月27日起、以220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5月11日起、以20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5月15日起,均按年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被告已支付的280万元,予以扣除);二、追加被告王**在借款本金1000万元范围内对原告**承担偿还责任;追加被告王新春在借款本金3050万元范围内对原告**承担偿还责任;追加被告王松浩在借款本金500万元范围内对原告**承担偿还责任;追加被告河北蓝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借款本金1200万元范围内对原告**承担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对追加被告北京蓝宇天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93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34300元,均由被告王洪亮、河北洪浩管道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后该案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民终6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9民初257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二、撤销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9民初25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一审案件受理费329300元,由王洪亮、洪浩管道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29300元,由于洪亮、洪浩管道公司负担。本院于2020年9月9日作出(2019)冀09执505号之二十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河北洪浩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享有的第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到期债权839.7049万元。本院于2020年9月9日作出(2019)冀09执505号之二十二执行裁定书,冻结第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在中国铁建财务有限公司处账号为99×××66银行账户内存款839.7049万元,期限为一年。甲方河北洪浩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与乙方中铁十七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与丙方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书,内容为:一、甲方与乙方共同确认:截止本议签订时,乙方欠甲方货款共计20767876元,违约金64万元。二、本协议签订时,甲方尚有10846690元(税率17%)未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现行税率为13%,目前甲方提供税率为13%的增值税发票给乙方。因税率调整产生的370827元差额,由甲方承担,从总货款中扣除。乙方最终应付甲方20397049元。三、乙方保证分三期还清所欠货款,具体为:2019年8月31日前偿还600万元;2020年1月23日前偿还600万元;2020年8月31日前偿还839.7049万元。四、为乙方能按期支付给甲方所欠货款,丙方保证分三期向乙方支付所欠货款,具体为2019年8月25日前偿还600万元;2020年1月16日前偿还600万元;2020年8月25曰前偿还839.7049万元,丙方付款前乙方向丙方开具相应金额,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因甲方已开具9921186元发票,支付第一笔款项时无需开具发票,支付第二笔款项时甲方需开具60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第三笔款项时甲方需开具4475863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六、乙方如约履行本协议,甲方同意放弃违约金64万元,本协议签订后两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向法院申请出具调解书,收到法院送达的调解书三日内,甲方提交《解除查封申请》,申请法院解除乙方已冻结账户。七、以上任何一期款项未桉期足额支付的,甲方有权立即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主张违约金64万元。八、以上任何一期款项丙方未按期足额支付给乙方,导致乙方无法按期足额支付给甲方而被甲方申请强制执行乙方并主张64万元违约金时,乙方有权向丙方主张64万元违约金。九、甲方预交的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共计120653.39元,由乙方承担。中铁十七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关于协助执行案件履行情况的说明,2020年9月18日,物资公司以上述债务未到履行期限及洪浩公司未足额开具发票为由,向贵院递交《执行异议书》。执行异议期间,经物资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协商后达成一致,在扣除因洪浩公司未足额开具发票给物资公司造成的税务损失1084475.16元后,由贵院在已冻结的物资公司所属北京交通银行账户中进行强制划拨,金额7312573.84元。贵院已对上述款项划拨完毕,物资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协助执行案件的相关款项。
变更本院作出的(2019)冀09执505号之二十一执行裁定为“对被执行人河北洪浩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享有的异议人(第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到期债权839.7049万元扣除相应税款后所余部分予以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常秀良 审 判 员 付 毅 审 判 员 郭彦妍
法官助理 槐倩颖 书 记 员 刘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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