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882民特20号
申请人:翟好珍,女,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
申请人:周有斌,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
被申请人:山西安民木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河津市城东十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师卫红,负责人。
申请人翟好珍、周有斌与被申请人山西安民木业集团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立案。申请人翟好珍、周有斌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翟好珍、周有斌的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翟好珍、周有斌撤回申请。
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翟好珍、周有斌负担。
审 判 员 刘青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郝甜甜
书 记 员 张晓萍
书 记 员 张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