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882执1585号
申请执行人河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河津市泰兴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杨三廷,主任。
被执行人山西安民木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城东十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师卫红。
申请执行人河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被执行人山西安民木业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2019)晋0882行审1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山西安民木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①、河津市紫金街以西、华兴路以北,不动产权证号:晋(2016)河津市不动产权第0000005号;②、土地证号:河国用(2012)183号,坐落:百底村南、108国道北;河国用(2012)184号,坐落百底村108国道南;(2012)185号,坐落:百底村108国道南;河国用(2015)80号,坐落:百底村南,108国道以北;河国用(2015)81号,坐落:百底村南、108国道北;③、房产证号:8243、8244、8245、8246、8247、8248、8249、8250、8251、8252、8253、8254、8255、8256、8257、8258、8259、8260、8261、8262、8268,土地及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土地及房产不得买卖、过户、抵押,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侯克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柴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