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山西斯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空港新区通达路**安民商城****iv>
法定代表人李爱丽,董事长。
本院依据的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1民终1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五峰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保险、房产,车辆,有银行存款已进行冻结.
2.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3.执行中,本院查封了山西斯杰房地产公司在河津农商行的2000万股权及分红,该股权在我院首封后被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申请人李五峰已就此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处理结果未出。我院同时查封了山西斯杰房地产在河津农商行的银行账户,该账户有余款暂时未能扣划成功,河津农商行就我院扣划行为也提起了执行异议,目前执行异议处理结果未出。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军
人民陪审员 马一平
人民陪审员 王 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福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