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882执15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河津市泰兴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杨三廷,主任。
被执行人山西安民木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城东十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师卫红。
申请执行人河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被执行人山西安民木业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2019)晋0882行审12号行政裁定书已于2019年11月22日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52774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767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19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
2、2019年12月2日,对被执行人下达了限制消费令,并于2020年4月1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2020年1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
4、2020年4月10日,通过河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现已将被执行人名下5块土地、21套房屋予以查封(轮后)。
5、2020年3月3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走访调查。
6、2020年3月3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东 明
审判员 杨春荣审判员侯克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柴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