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南方川建电力有限公司

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山西长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西新元素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民终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负责人:李某1,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畅某,山西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山西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长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辜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新元素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住山西省长治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盘古一号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3,太原市盘古一号大酒店有限公司董事,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南方川建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现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现住太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辜某,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住四川省仁寿县。
上诉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因与被上诉人山西长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西新元素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市盘古一号大酒店有限公司、山西南方川建电力有限公司、辜某、魏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6民初5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为证明已经履行了案涉《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垫付承兑汇票票款的合同义务,在二审期间补充提交了证据即中国民生银行托收凭证(借方凭证)、银承票据汇划结果批量信息、垫款归还业务单。故本案应进一步审理查明案涉《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的履行情况、山西长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偿还的承兑汇票款本息以及山西新元素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市盘古一号大酒店有限公司、山西南方川建电力有限公司、辜某、魏某是否应当对案涉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等基本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6民初56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323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范红琴
审判员 段晋文
审判员 郭 强
二O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陈梦薇
书记员 薛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