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南方川建电力有限公司

***力星海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南方川建电力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10执6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力星海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北大街24号。
法定代表人:杨太生。
被执行人:山西南方川建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民营区工业新区工业西路50号1003室。
法定代表人:谢伟。
本院申请执行人***力星海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南方川建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01民终6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力星海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4日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与2019年7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要求执行人山西南方川建电力有限公司偿还工程款人民币600000元、逾期利息24251.25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00元。
1、本院2019年7月4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7月4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证劵购买信息;无存款信息,无车辆信息。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山西南方川建电力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山西南方川建电力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豹
审判员 马国伟
审判员 李默涵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