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南方川建电力有限公司

山东柏远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南方川建电力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105执150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柏远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德商公路成武汽车站南一公里路东。
法定代表人:刘伯敏。
被执行人:山西南方川建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民营区工业新区工业西路。
法定代表人:谢伟。
本院在执行山东柏远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南方川建电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4月17日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山西南方川建电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647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莹莹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