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久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泰州市盛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永久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民终12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8月4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传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传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市盛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泰州市海陵区东风南路****。
法定代表人:高德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永久建设有限公司,住泰,住泰州市海陵区迎春西路**-5div>
法定代表人:*阿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戴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戴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泰州市东郊斜桥(桥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钜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泰州,住泰州市开发区iv>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美好置地有限公司,住泰州,住泰州市海陵南路**-1iv>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戴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玲,江苏戴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永久建设有限公司、泰州市盛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美好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8)苏1202民初2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二审中出现新证据,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8)苏1202民初29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220元,由本院全部退回。
审判长赵旭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