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嘉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嘉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鼎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03民初1442号-1
原告:江苏嘉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州区海昌北路101号龙辰公司商办楼4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5767137087。
法定代表人:于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坚,公司经理。
被告:连云港鼎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云山街道白果树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899101076。
法定代表人:董宪军。
原告江苏嘉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鼎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嘉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嘉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71元,减半收取2235.5元,由原告江苏嘉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吴秦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敏
书 记 员 许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