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莆建工(福建)有限公司

中莆建工(福建)有限公司、莆田乐商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322执42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莆建工(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英龙居委会东园路北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6692948218。
法定代表人朱奕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平如,福建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莆田乐商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仙游县经济开发区园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095302000F。
法定代表人刘智敏,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莆建工(福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莆田乐商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闽0322民初3347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工程款人民币7045969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先后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情况进行查询,除了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莆田乐商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坐落在仙游县××镇工业园区(C地块)的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号为:闽(2017)仙游县不动产权第0004242号]和坐落在仙游县××镇斗北村大埔99号的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号分别为:闽(2017)仙游县不动产权第0004239号;闽(2017)仙游县不动产权第0004243号],以及查封被执行人莆田乐商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闽B×××××号一辆(未实际扣押到)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执行之财产。因上述已被本院轮候查封的房地产正在泉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因另案执行进入评估拍卖阶段,本院已将本案于2019年10月10日向泉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参与执行分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闽0322民初334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陈爱东
审判员  陈爱国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林 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