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304执1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莆建工(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英龙居委会东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6692948218。
被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水南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六一路水南社区服务中心组织机构代码312512771。
负责人:宋文新,该居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中莆建工(福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水南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304民初17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债权为:本金人民币260万元、利息及相关费用。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债务本金人民币260万元、利息及相关费用。
2、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
3、本院于2018年2月6日作出(2018)闽0304执1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水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419230元,并已实际拨回人民币571012.59元,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28406元及执行费28400元后,已将余款514206.59元退给申请执行人。
4、本院已依法通过查控系统进行多次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案件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震
审判员 郑 兆 銮
审判员 翁 文 清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执行员 林 帅
书记员陈 晶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