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天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常州天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4财保77号
申请人:***,女,汉族,1962年8月5日生,住扬州市维扬区。
委托代理人:***,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斌,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天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564347456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州天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200万元。2017年8月11日,常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天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陆军
审判员***
审判员*蕾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