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财保120号
申请人:济源市丰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济源大道与虎岭支线路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许昌豫盛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继配电有限公司、***继配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济源市丰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0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许昌豫盛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480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继支行,账号:4100********),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源市丰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许昌豫盛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480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继支行,账号:4100********),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044元,由申请人济源市丰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济源市丰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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