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丰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济源市丰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济源鹤济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96民终7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源市丰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鹤济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琰,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济源市丰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源鹤济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7)豫9001民初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7)豫9001民初3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济源市丰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芳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