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丰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济源市丰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济源市欣欣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豫9001民初2279号
原告济源市丰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新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倩倩,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源市欣欣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孔知时,河南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源市丰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源电气公司)与被告济源市欣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欣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7月26日,其和被告签订“欣欣公司电力增容扩改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第21项工程为:“新装3150KVA和1600KVA变压器各一台”的采购和安装。2014年4月,其和被告及济源市丰源电力有限公司三方签订“欣欣公司电力增容工程低压母线桥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同意将上述的工程交于其施工,并由被告直接支付其施工费用,费用包含3150KVA、1600KVA的变压器至低压进线柜所含材料费、制作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总计199790元,工程竣工后交付被告使用近两年,但被告只支付其60000元工程款,余款至今未付。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39790元。
被告辩称,对原告起诉无异议,但现在企业困难,希望可以分期给付,每月支付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6日,原、被告签订“欣欣公司电力增容扩改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为“新装3150KVA和1600KVA变压器各一台”的采购和安装。2014年4月,原、被告及济源市丰源电力有限公司三方签订“欣欣公司电力增容工程低压母线桥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同意将上述的工程交于原告施工,并由被告直接支付原告施工费用。以上施工费用共计199790元,工程竣工后已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只支付工程款60000元,余款139790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39790元未付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39790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济源市欣欣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济源市丰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139790元。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马国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