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丰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济源市丰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天邦集团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782民初1934号
原告济源市丰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596294969X。
法定代表人任新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志祥,公司职工。
被告河南天邦集团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工。
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济源市丰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天邦集团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济源市丰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源市丰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天邦集团纸业有限公司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源市丰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天邦集团纸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济源市丰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翟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