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581执23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3月8日生,住林州市。
被执行人:河南浩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申晓波、河南浩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南浩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浩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1001559910050200325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1687.0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