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浩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浩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12民初84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开封政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太平岗村(开杞公路以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084244124P。
法定代表人江学明,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慧敏,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浩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扶沟县水利局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775103793T。
法定代表人刘培浩。
解除保全申请人开封政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南浩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2020)豫0212民初842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河南浩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金额284795.12元。申请人开封政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开封政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浩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自强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万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