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浩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申晓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81执231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3月8日生,住林州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3月8日生,住林州市振林区。
被执行人:河南浩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
法定代表人:刘长江。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浩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具的(2018)豫0581民初63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河南浩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8838.07元及利息。一审受理费4077元、二审受理费3670元由***负担。因***、河南浩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6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30日、2020年7月23日通过微信公告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12日、2020年7月13日、2020年8月11日、2020年9月1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河南浩源水利水电工程在中国建设银行有存款209463.92元,本院已扣划209463.92元,扣除执行费2849元后余206614.92元,本院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2338.18元,退回河南浩源水利水电工程4276.74元,本院已将***应得案款执行完毕,***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7747元尚未执行到位。
被执行人河南浩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居住地村委会及被执行人亲属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申请执行人***应得了案款已全部执行到位,但被执行人***应负担了案件受理费尚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案件受理费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魏玉峰
审判员  程晓东
审判员  彭国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 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