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12民初842号
申请人开封政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太平岗村(开杞公路以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084244124P。
法定代表人江学明,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慧敏,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浩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扶沟县水利局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775103793T。
法定代表人刘培浩。
原告开封政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浩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赵利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开封政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浩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金额284795.12元。申请人以其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开封政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浩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84795.12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转让、过户、赠与、出租等。
申请人应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申请办理续查封、扣押、冻结。逾期不申请,原查封、扣押、冻结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自强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万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