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浩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砀山万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1民初479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占伟,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砀山万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周寨镇周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052932053K。
法定代表人:周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先海,该公司法务。
被告:河南浩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城关镇兰乔圣菲南门东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775103793T。
法定代表人:刘培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朋威,河南沐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砀山万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河南浩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文和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仝庆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