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源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23民初2171号
原告:福建源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罗源湾开发区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劲、***,福建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航城街道*和西路**长山碧水****店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源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福建源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源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以福建省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源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6元,减半收取计528元,由福建源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