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23民初2950号
原告:福建源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罗源湾开发区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劲、***,福建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李纲东路北侧***D06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源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福建源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源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源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6元,减半收取计508元,由福建源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游晓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