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执43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长乐区航城街道郑和西路288号长山碧水2幢9号店面。
法定代表人:李文燕,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李光华,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光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光华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602执43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健
审判员 吴 鹏
审判员 周石保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邓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