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781民初268号
原告:***,男,196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邵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喜春,福建欣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李纲东路北侧华清楼D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591728588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邵武新一代家居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经济开发区香林工业平台莲富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685072049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被告被告福建省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邵武新一代家居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71元,减半收取7,335.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