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321民初1570号
原告:鸡西市东方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利民路**。
法定代表人:刘波,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飞,黑龙江腾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路西路******楼**。
法定代表人:万宝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淑敏,该单位员工。
被告:通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区南路******v>
负责人:高建,职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祥,黑龙江张国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鸡西市,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祥光路祥光赵秀****楼门市
负责人:王辉,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旭,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丽江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梓伊,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鸡西市东方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通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鸡西市东方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鸡西市东方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鸡西市东方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鸡西市东方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宏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詹冀尧
书记员聂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