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某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某某、通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02民初1064号
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新华区建设路与西环路交叉口北200米路西,注册号410491604006928。
经营者:刘亚培。
被告:***,男,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通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一区11号楼1-4层(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53586105N。
法定代表人:万宝华
被告:***,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隆市。
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通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建筑设备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运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牛熙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