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东明分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8民初3515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东明分公司,住所地:东明县曙光路东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87275625818。
负责人:李效杰,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彦军,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2号院2号楼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306183。
法定代表人:丁焰章,职务:董事长。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东明分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东明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东明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逯 鸣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晓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