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1民初5487号
原告:***,男,1967年3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2号院2号楼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306183。
法定代表人:丁焰章,董事长。
***与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愿、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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