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1民初5487号 原告:***,男,1967年3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2号院2号楼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306183。 法定代表人:丁焰章,董事长。 ***与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愿、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 丽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