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冠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冠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甘01执3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冠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韩紫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跃卫,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秀中路。
法定代表人:汪顺章,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冠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甘01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4986820元(其中含履约保证金4940000元,自2015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以494000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的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未计算)。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对被执行人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进行了财产调查,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 伟
执行员 唐力军
执行员 姚兴祖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姚舒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