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甘民终5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顺章,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冠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紫依,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睿,该委员会主任。
原审第三人:四川宵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洪斌,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侯跃卫,男,汉族。
原审第三人:李勇刚,男,汉族。
原审第三人:谭厚俊,男,汉族。
原审第三人:谭积高,男,汉族。
原审第三人:曾勇祥,男,汉族。
原审第三人:李向阳,男,汉族。
上诉人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冠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1民初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仍不予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银
代理审判员 王明生
代理审判员 高 华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秦春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