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执异5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四川巨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县同州街道办事处永福社区新华街伴山峰景A2栋7单元5层7-5-2号。
负责人:龙平。
申请执行人:明文皓,男,汉族,1983年4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四川巨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成敏。
被执行人:四川巨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恩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石城乡学府街36号。
法定代表人:黄俊杰。
明文皓申请执行四川巨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巨康公司)、四川巨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巨康公司**分公司)、四川巨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恩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巨康公司恩阳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巨康公司**分公司对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中止执行本院(2021)川1302执恢313号案件的措施。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四川巨康公司**分公司称,2021年2月10日,四川巨康公司**分公司账户被你院采取冻结措施,刚至春节期间,分公司项目实施单位回收劳务工资无法兑现给老百姓,造成老百姓上访,当地政府不稳定,对此异议人对该执行提出异议,异议人从未牵涉过贵院任何诉讼案件,从未收到任何法律文书,并对本案执行程序不知,异议人全部不知情。项目实施单位,总共实施项目9个,总共造价是18401197元,异议人除有9096.83元是账户余额,直到2021年2月份才有过账。2021年2月9日至11日,实施单位找到当地政府划拨部分款项1400000元,用于对各个施工项目中工人工资支付,被贵院冻结。由于不能按时兑现工资,老百姓到公司阻扰办公,为了平息事态,政府领导出面担保,春节后立马解决。现申请你院对冻结账户解除冻结。
本院查明,明文皓与四川巨康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执行依据为(2018)川1302民初5719号民事判决书。本案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四川巨康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2021年1月28日本案恢复执行,执行中,发现四川巨康公司**分公司有银行存款,2021年2月1日冻结四川巨康公司**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409976.87元。
另查明,四川巨康公司**分公司出示了**县土兴镇人民政府的《函》、**县泥龙镇人民政府的《情况说明》、**县三十二梁镇人民政府的《情况说明》、**县青云镇人民政府的《情况说明》、**县白衣镇人民政府的《情况说明》、**县人民政府金宝街道办事处的《情况说明》等拟证明本案冻结的款项系支付农民工工资。
同时查明,2021年4月22日,**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内容“兹有四川巨康公司**分公司在我县白衣镇、泥龙镇、三十二梁镇、青云镇、土兴镇、金宝街道办事处实施的项目中,春节期间,政府为确保社会稳定,按项目工程比例拨付了140万元资金到四川巨康公司**分公司账户上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由于该笔资金没有及时兑现给农民工,现农民工上访。经核实,该笔资金属于农民工工资,情况属实。”
本院认为,从司法实践和社会发展角度审视,农民工工资具备特殊性,其影响农民工基本生存权益,若确实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已经出现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且人民法院冻结的资金能够特定化为专门用于支付欠付的农民工工资,则人民法院可根据情况优先保护农民工利益。本案中,案涉工程均系政府工程,当地政府单位向本院执行机构出具的证据材料能够证实案涉工程确实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且当地政府向四川巨康公司**分公司的案涉账户内所拨款项系专门用于支付欠付的农民工工资,同时**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亦向本院出具证明证实经其调查核实,案涉冻结款项系支付农民工工资。综上,异议人四川巨康公司**分公司异议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四川巨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账号:×××69)的1409976.87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 恒
审判员 冯 欢
审判员 张琳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