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巨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某某发与被执行人四川巨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执43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0月10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申请执行人:**发,男,1973年11月21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执行人:四川巨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成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302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发与被执行人四川巨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1、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
2、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17日、2021年11月16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四川巨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进行了查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因金额较小未做扣划。
3、本院通过南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巨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通过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反馈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巨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通过委托网格协助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
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申请人**、**发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债权本金金额1589987.71元(不含利息,迟延履行金),已实债权金额0元,未实现债权本金金额1589987.71元(不含利息,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待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席涛
审判员  张恒
审判员  陈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杜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