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巨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四川巨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敏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执恢141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四川巨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成敏。
被执行人:成敏,男,199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1302民初583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申请执行四川巨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敏合同纠纷一案。
1、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
2、本院分别于2021年10月15日、2022年1月18日、2022年2月22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四川巨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敏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进行了查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系轮候冻结,余额不足;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
3、本院委托网格员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居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本院对被执行人成敏名下位于南充市高坪区的房屋进行了拍卖,该房屋于2022年1月7日以467529.3元成交,已优先支付给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南充高坪区支行营业部151227.93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
5、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本案执行情况,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债权金额266278元(不含利息,迟延履行金),已实债权金额218182.2元,未实现债权本金金额48095.8元(不含利息,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待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席涛
审判员  张恒
审判员  陈鲲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兰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