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巨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四川巨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3424执444号
申请人:***,男,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昌县人。
申请人:***,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昌县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昌县人。
被执行人:四川巨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成敏,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3424民初7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8日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四川巨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巨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将民事判决书上的确定义务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试行)》第108条和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人***、***申请执行***、四川巨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