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巨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四川巨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424执444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昌县人。
申请人:***,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昌县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昌县人。
被执行人:四川巨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成敏,系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巨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1502.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7700.00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7700.00元的冻结;
四、解除对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9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冯 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肖鸿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