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巨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巨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922执12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2月21日出生,住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四川巨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南充市顺庆区合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068994582P。

法定代表人:成敏,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巨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四川巨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关财产,具体包括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银行存款、车辆及基金等,经过查询现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法律程序,本院穷尽所有查控手段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并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等予以冻结。经询问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9)川1922民初2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雷 强

审判员 钟 波

审判员 岳岐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