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兆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兆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恒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03民初1227号
原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陇县新政镇学府路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4066791650M。
法定代表人:罗玖,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忠源,四川诚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家菊,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恒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石滨路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服务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570746576E。
法定代表人:马宏元,公司董事长。
原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恒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877元,由原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忠军
人民陪审员  段方立
人民陪审员  贺秋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王 晓
书 记 员  谭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