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鑫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22民初2099号 原告:***,男,生于1983年8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南门北街80号香江国际34栋一单元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071436987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4.5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黎 建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