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鑫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江隆胜物流有限公司、某某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22财保4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江隆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江县东榆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MA63QWP09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南门北街80号香江国际34栋一单元4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071436987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南江隆胜物流有限公司与***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2021)川1922财保4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存款473475.7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南江隆胜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南江隆胜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予以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赖 勇